2007年12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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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鼎力纠错 欠条官司峰回路转
李凤发

  张易慧(化名)原系湖南省衡南县粮食局一下属单位的职工,单位下岗后,凭着一股顽强的毅力和不服输的精神,自己开始独立创业,并选中了烟酒批发行业。由于张易慧擅长经营之道,加上勤奋努力,生意越做越红火。1993年经人介绍,离异后的张易慧认识了在衡阳市某一机关单位工作的李广军(化名),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终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几年下来,张易慧的烟酒销售网点便遍布全市。很快,他们就添置了房产,还买了两个门面,并购置了两台小车,张易慧也因此而成为业内比较知名的女企业家。但好景不长,就在张易慧整天忙于生意的时候,却发现李广军在外面有了另外一个女人。在这种情况下,张易慧向李广军提出了离婚,李广军没有反对,双方于2004年2月11日协议离婚,协议在约定衡阳市中心城区一间门面和一辆小车归李广军所有之后,再约定“其他的所有财产归张易慧所有”。
  这里需要特别点明的是,张易慧在与李广军婚姻存续期间即于2001年5月20日购买的位于衡阳市环城北路C栋综合楼门面的那一间门面不仅迟迟没有办下产权证,而且正处于诉讼之中。而离婚协议没有对此间门面单独列出。正是这一间未取得产权证的门面为后面旷日持欠的讼争埋下了祸根。
 
  恶梦从一张10万元的欠条开始
  离婚之后,李广军心理开始感到不平衡,认为自己的财产分割少了,于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一间门面未分割为由,要求与张易慧各分一半,并多次到张易慧的经营场所找张纠缠,并使用砸店、搞乱张易慧正常经营、扬言搞残张易慧的女儿和让环城北路门面所涉的官司打输等对张易慧施加人身、财产、精神方面的威胁。2004年3月5日,李广军约张易慧在一茶楼交涉,再次施加威胁的手段,张易慧无奈之下只得按李广军的要求写下了欠其10万元的欠条,欠条的具体内容为:今欠李广军现金壹拾万儿整。后面括号内注明“但必须等待XX房产公司坐落在环城北路综合楼C栋门面一间,省高院下达判决结果半月之后一次性付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下达(2003)湘高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决衡阳市XX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环城北路综合楼门面交付给张易慧。李广军获悉后,拿出张易慧的欠条要求张付他10万元钱。张易慧心想这欠条当时本来就是被胁迫的产物,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拒绝付款。但李广军再三催要,张易慧考虑到和李广军曾经夫妻一场,想和李广军协商,同意给予一两万元的金额以息事宁人,但李广军不肯,坚持要张易慧按欠条的金额支付,协商就此破裂。
  李广军于2005年9月20日一纸诉状将张易慧告上了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接连败诉,张易慧欲哭无泪
  2005年11月15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石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判决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环城北路的门面尚未取得所有权,离婚协议没有对此财产进行分割,因而欠条是对门面这一共同财产处理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判决张易慧应当偿付李广军欠款壹拾万元。
  张易慧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05年2月17日作出(200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张易慧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鼎力纠错,终于云开日现
  尽管一再受挫,但生性刚强的张易慧并没有就此放弃,她拿着一二审全部的案卷材料遍访衡阳市的许多知名律师,但得到的回答几乎都是一样的:一、二审判决并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当,再审翻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并劝她就此放弃。
  2006年5月,正当张易慧处于绝望之中的时候,一位在烟草局工作的朋友给她出了一个主意,要她去找找当时担任衡阳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特邀主持的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陈西岳律师。张易慧抱着试一试的心情带上案卷材料找到了陈西岳律师,陈律师在把案卷初步过目了之后,当即发现了判决书中的问题,并向张易慧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很有翻案的希望。张易慧当即决定委托陈律师代理她再次向法院提起申诉。
  陈西岳律师在仔细分析了案情后认为:首先,离婚协议是裁决本案的基础,从情理、文义或者法理看,均可得出张易慧与李广军离婚时财产已分割完全的结论。环城北路C栋综合楼门面当时从所有权或者说物权的角度看虽然是不完全的,但从债权或财产权益的角度看是确定的,按一个正常理性的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在离婚时不可能不纳入分割考虑的范围,欠条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关,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次,证人证言,结合离婚协议、欠条附注的文义及被上诉人自己的陈述组成了一个严密的排他的证据链条,可以确认欠条是被胁迫所为,违背上诉人的真实意思。再次,“欠条”由于没有事实基础和对价支持,因而实质是违背真实意思的单方赠与行为,而不是双务有偿的合同行为,而且“欠条”上的附注是履行时间而不是附条件的行为。该案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张易慧不管在一年内是否提出撤销,欠条都是无效的。
  代理律师的意见得到了衡阳市人大内司委领导的高度认可,人大内司委致函中级人民法院催促中院重新审查此案。几经周折,最后陈律师的意见终于初步得到审判委员会的认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2007)衡中法民一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并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007年10月3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衡中法民一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广军的诉讼请求。至此,张易慧被动而艰辛的维权之路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据悉,该案将被司法部门作为经典疑难案件收录。业内人士也认为,该案的最终判决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